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組織”)風險管理,建立規范、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增強風險識別、處置、應對和化解能力,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組織實際情況,制定風險防控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風險防控管理是指本組織依據總體戰略和運營目標,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通過識別潛在風險、評估風險,針對重大風險擬定風險管理策略并在組織管理的各個環節和運營過程中落實規范化的風險防控要求,將風險控制在組織風險承受度范圍以內的過程和方法。
第三條 按照組織目標的不同對風險進行分類,組織風險分為:戰略風險、服務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戰略風險:未制定或制定的戰略決策不正確,影響戰略目標實現的負面因素;
(二)服務風險:因服務決策的不當,妨礙或影響服務發展實現的因素;
(三)財務風險:包括財務報告失真風險、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和舞弊風險;
(四)法律風險:沒有全面、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影響合規性目標實現的因素。
第四條 組織根據戰略規劃和運營目標制定風險防控管理原則。
(一)全面風險管控原則:組織風險防控管理工作應覆蓋運營與管理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并對其中關鍵風險實施重點管控;
(二)分級分類管控原則:組織各部門、服務點負責管控各自面臨的風險,并根據風險的不同特點進行分類管理;
(三)可知、可控、可承受原則:組織應對風險進行事前預測,做到風險可知,通過分析、評估并制定風險管理策略和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將風險降至各自可承受范圍之內。
第二章 風險管理及職責分工
第五條 理事會負責組織全面風險防控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審議組織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規劃、設置及職責方案;
(二)審議組織風險防控管理制度、服務風險控制制度和流程;
(三)審議組織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對組織重大服務項目進行監督、控制和審查;
(五)全面管控組織運營過程中的重大風險;
(六)對組織重大風險事項提出解決方案并組織實施;
(七)指導、監督組織全面風險管理工作。
第六條 組織戰略風險、服務風險、財務風險、法律風險等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并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各自負責的風險領域實施管理與監控。
(一)戰略風險:由理事會負責管理與監控;
(二)服務風險:由秘書處對服務風險的管理與監控;
(三)財務風險:由財務部負責財務風險的管理與監控;
(四)法律風險:由秘書處負責監督組織各項工作的合規性及合法性。
第三章 風險防控管理的初始信息收集
第七條 秘書處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組織風險防控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部門。
第八條 在戰略風險方面,收集與組織相關的政策、技術環境、市場需求、競爭狀況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重點關注本組織發展戰略和規劃、年度運營計劃與目標、發展戰略,以及編制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第九條 在財務風險方面,收集與組織資產營運能力、發展能力指標的重要信息,重點關注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第十條 在服務風險方面,收集與組織服務項目、主要服務購買方、服務對象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對現有的服務流程進行監管、評價及持續改進,分析服務風險管理的現狀和能力。
第十一條 在法律風險方面,收集與組織法律環境、員工道德、重大協議合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條 組織對收集的初始信息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 組織可以采用多種方法進行風險信息收集與識別工作,包括資料查閱法、問卷調查法、面談采訪法、歷史事件分析法等。
第四章 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 秘書處為組織風險防控管理具體工作組織,負責評估組織各類風險,并提出應對風險的具體建議和辦法,供理事會決策。
第十五條 各部門可以在本制度框架下制定各自的風險評估管理辦法,設立專人與理事會溝通信息,匯報各自在運作過程中所出現的風險及其可能的解決方案。
第十六條 理事會負責評估管理組織戰略環境風險、決策風險,并對該等風險提出具體的管理方案。
第十七條 秘書處負責評估組織財務風險及組織運營管理風險狀況,并向理事會提交有關風險評估文檔。
第十八條 理事會可在法律顧問的協助下負責評估組織的法律風險。
第十九條 秘書處匯總各部門的風險評估文檔,展開相應的評估研究。
第二十條 各部門應就其所展開的業務、服務過程分階段實施風險評估,如有必要,每一階段的各個關鍵點都應該有風險評估文檔記載。
第二十一條 每個評估文檔應包括風險評估所存在的假設、評估方法、評估結果以及應對預案。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對風險監控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包括風險變化的原因、潛在影響以及應對預案調整建議等,并將監控及分析結果匯總提交秘書處。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在日常風險監控中,如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按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并及時向理事會報告。理事會在接到突發風險報告后,及時組織評價突發事件的影響,制定風險應對方案。對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組織討論完善風險應對方案,由理事長(會長)或秘書長(總干事)審批后組織實施,并提交理事會備案。
第五章 風險防控管理解決方案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應根據風險應對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險防控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人員、流程、所需條件和手段等以及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體應對措施。
第六章 風險防控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二十五條 風險防控管理的監督與考核是指對風險防控管理的效果和效率進行持續監督與考核評價,包括對風險防控管理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風險防控管理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監督或考核的結果,持續對風險防控管理工作進行改進與提升。
第二十六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計劃完成本組織的全面風險防控管理體系建設;
(二)是否按要求參與風險防控管理的各項工作;
(三)風險防控管理職責是否得到清晰的界定和落實;
(四)重大風險的監控報告和預警應對是否全面、及時、有效;
(五)有無超出預警范圍的重大風險發生,并對運營目標造成重大影響。
第二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定期對風險防控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理事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經2025年6月6日第一屆第十次理事會審議通過生效,由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