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捐贈項目的管理,確保捐贈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項目管理秉持“規范、透明、高效、安全、服務”的總方針,包括項目的開發設立、執行監管、反饋宣傳等環節,積極接受捐贈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捐贈類別及協議簽署
第三條 捐贈類別
一、根據捐贈用途,可分為:1、限定性捐贈:捐贈人指定捐贈財產專項用于某個具體用途;2、非限定性捐贈:捐贈人未具體限定捐贈財產的使用用途,可由基金會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用于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等。
二、根據捐贈資金使用性質,可分為:1、留本基金:捐贈本金不動,每年用利息或增值部分支持相關項目的開展;原則上一次性捐贈金額100萬元及以上可設立;2、非留本基金:捐贈款直接用于項目支出,直至捐贈款全部使用完畢,項目終止。
三、根據捐贈項目類型,可分為:1、學生成長項目:用于獎勵在校優秀學生、資助家庭貧困學生或支持學生活動,助力在校學生學習、生活、成長,提高大學生的綜合素養;2、教師發展項目:用于資助學校人才引進,支持教師教學、深造、研究及創新發展,支持各類獎教金;3、校園建設項目:用于校園基礎建設、文化建設項目,優化設施,美化環境,濃厚文化;4、創新創業項目:用于大學生創新實踐、學生競賽;校友、學生創業項目孵化等。5、校友文化項目:用于支持學校及各地校友組織創建文化品牌,開展“校友之家”建設;6、學院發展項目:用于支持學院的人才培養、學術創新、社會實踐,學院辦學特色建設;7、社會公益項目:助力鄉村振興、社區教育、健康衛生等公益事業;8、按照捐贈者意愿設立且符合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教育基金會宗旨,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其他捐贈項目。
第四條 協議簽署發起捐贈項目必須由基金會和捐贈方簽署捐贈協議,以確認捐贈行為。1、協議必須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捐贈用途、捐贈金額、到賬時間等;2、協議中應明確捐贈項目的責任單位;3、所有捐贈協議文本須經基金會審核批準,原則上使用基金會提供的捐贈協議范本;4、秘書長受理事長委托可代表基金會對外簽署捐贈協議。第五條捐贈協議簽訂后,基金會對捐贈項目協議進行登記備案。
第三章 項目設立
第五條 項目立項項目責任單位須在捐贈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會提交立項申請表,并同步提交項目管理辦法。獎助類項目管理辦法須對評獎標準、額度、評選程序等內容進行約定,非獎助類項目管理辦法須對資金用途和資金使用決策程序進行約定。
第六條 執行機構及人員配備
一、項目管理單位應為捐贈項目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的職責為:負責捐贈項目的規劃、實施、反饋,確保項目開展與資金使用公開、透明,符合捐贈協議約定。
二、捐贈金額較大、受益面較寬的重大項目,項目管理單位可以通過設立管理委員會進行項目管理,并接受基金會的監督。
第七條 基金會在收到立項表、協議原件等立項材料后,如審核無誤,須在3個工作日內正式立項,對捐贈項目設立專門編號,進行專項管理。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項目管理單位需嚴格按照捐贈協議、項目計劃書、項目管理辦法、章程等約定文件執行項目。
第九條 項目管理單位因故需要變更項目實施方案,應當按照基金會的宗旨用于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經與捐贈人協商獲準后,及時向基金會提交書面報告,方可按變更后的方案執行。因故不能執行的項目,責任單位須退還已撥付的資助經費。
第十條 項目執行時限
一、所有項目原則上需在首筆捐贈到款后一年內開始執行,如因特殊原因需延后執行,項目管理單位需征得捐贈人同意并向基金會提交書面說明;
二、獎助學/獎教類項目須在次年1月前完成對上一學年度獎助學金的評選。
第十一條 項目監管
一、基金會將根據協議內容和項目管理辦法等約定文件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每年度1月、7月對所有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項目管理單位在項目實施中如有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將視情節撤銷資助、追回資助款項。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單位在使用捐贈款項前,須向基金會提交規定的報賬材料,大型項目需附合同審批表向基金會申請撥付。
第十三條 用于支持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的項目款項由基金會撥付至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計財處,由計財處設立財務項目號進行會計核算,項目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預算執行。
第六章 項目反饋
第十四條 基金會統籌項目管理單位每年定期向捐贈人匯報項目執行情況。項目管理單位每年定期向基金會提交項目年度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階段的進展、成果成效、財務收支及其他有關的圖文資料等。
第十五條 項目發生變更等重要情況時,項目管理單位需及時向基金會和捐贈人進行披露。
第十六條 針對捐贈金額較大、受益面較寬的重大項目,在立項時基金會需根據項目情況確定反饋方案和形式并及時反饋
第七章 結項歸檔
第十七條 項目結項后,項目管理單位需提交項目結項報告,包括項目的開展情況、取得的成果以及社會影響等。基金會收到項目結項報告,審核無誤后需及時反饋給捐贈人。
第十八條 項目結束或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原則上應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應當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項目,并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結項后,基金會須對所有項目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第八章 項目的信息公開、保密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 基金會應及時對捐贈項目信息進行公布。各項目責任單位開展項目工作的動態信息,應及時在本單位網站公布,同時抄送基金會,并在基金會網站公布。
第二十一條 各項目責任單位應尊重捐贈人與受益人的意愿,捐贈人及受益人等當事人不愿公開的相關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各項目責任單位應進行保密管理。
第九章 項目管理費用的提取及使用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對于所接受和管理的捐贈項目資金,在符合捐贈人意愿的前提下,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用于籌資和管理支出。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0-5%的比例提取管理費用,如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資金的捐贈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協議約定收取。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費用的使用及支出比例參照《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教育基金會基金與財務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2025年6月6日第一屆第十次理事會審議通過生效,由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