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教育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組織”)的信息公開工作,確保信息公開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保護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促進公益慈善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是指本組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將本組織內部信息和業務活動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對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的行為。
第三條 本組織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公開的信息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范圍、方式和責任,本組織對信息真實性負責,確保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四條 本組織向社會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會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組織募捐活動的信息;
(四)開展公益資助項目的信息;
(一)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重大人事變動等信息;
(二)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基金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公布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評審結束后,公布評審結果并通知申請人。公益資助項目完成后,公布有關的資金使用情況。事后對項目進行評估的,同時公布評估結果。
第六條 對于公共媒體上出現的對本組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消息,本組織將會公開說明或者澄清。
第七條 本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的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規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三)慈善項目有關情況;
(四)慈善信托有關情況;
(五)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下列事項和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公開信息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侵犯他人權益或隱私;
(五)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發布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條 本組織信息公開內容可選擇如下渠道發布: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宣傳刊物、主管部門指定媒體、民政部門統一信息平臺、大眾媒體(電視、報紙、電臺、雜志等)、短視頻平臺、現場公開以及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渠道等。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方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 本組織公布有關活動或者項目的信息,持續至活動結束或者項目完成。
信息一經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確需修改的,須經理事會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公布,并說明理由,聲明原信息作廢。
第十一條 本組織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信息公開事務。
第十二條 本組織信息公開應嚴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范性及合規性審查并簽字;
(三)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人簽發;
(四)秘書處根據審批文件發布信息。
第十三條 涉及行業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須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經充分磋商后,方能公開發布披露。
第十四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理事長(會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組織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本組織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五條 監事會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組織向媒體發布和披露本組織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監事(會)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相關人員損害組織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組織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本組織對外信息公開的文件制作信息公布檔案,建立專卷存檔保管。理事會文件、監事(會)文件及信息公開文件應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本組織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組織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八條 由于本組織有關人員的失職造成影響時,將對其給予懲戒。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2025年6月6日第一屆第十次理事會審議通過生效,由理事會負責解釋。